清远市拾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松):
本委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黄新业与你单位清远市拾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等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城劳人仲案字〔2025〕487号),黄新业要求:“1.请求支付2024年12月、2025年1月、2025年2月1-3日的工资共计8970元;2.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4×4200+570=1737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100元,以上共计28400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被申请人答辩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9月17日15时00分在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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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3日